海運實務中常常遇到電放提單、海運單等不同于一般正本提單的單證,他們到底與一般提單有何區(qū)別,又分別有何特殊用途。
電放提單與一般提單區(qū)別
提單電放就是電報放貨。國外的承運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單,并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收貨人可憑加蓋正本公章的提單復印件和保函換單提貨。電放提單上通常有telex release、surrenderd等字樣。
有“surrendered”字樣的“電放提單”,在目的港由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憑身份提貨,而“telex release”字樣的“電放提單”,則是由收貨人憑“電放提單”傳真件提貨。
在應當簽發(fā)或已簽發(fā)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代公司根據(jù)或托運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在不簽發(fā)正本提單或收回已簽發(fā)的全部正本提單前提下,以電子郵件、傳真、電報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將運輸?shù)呢浳锝桓督o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
使用電放放貨,并非不出提單。只是不出正本提單(若已出,則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單副本。
托運人申請電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內容通常有:托運人的名稱、船名及航次、提單號碼、開航日及貨代無條件免責條款。當承運人同意電放后,有的出具電放信,有的給出一個電放號(如密碼一樣,為阿拉伯數(shù)字或英文字母)。
海運單與一般提單區(qū)別
seawaybill,是介于正本提單和電放提單之間的。
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電放的快捷。sea waybill是海運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它不是物權憑證,故而不可轉讓。收貨人不憑此提貨而是憑到貨通知提貨,因此海運單收貨人應填寫實際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同時,有一部分船公司,做電放是收費的,但是,申請waybill是沒費用的。最保險的就是收到錢后做sea waybill。
近年來在歐洲北美及某些遠東\中東地區(qū)貿易界也越來越傾向于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主要是因為它可以方便買方即使提貨,簡化手續(xù),節(jié)省費用。
sea waybill類似于“telex release”電放提單,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單副本(傳真件)給你,憑這個傳真給國外收貨人就可以提貨了。
seawaybill一般是船公司的簽約的大客戶,才有使用sea waybill的!從側面來說,這個收貨人是船公司的vip!
海運單有別于提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0條規(guī)定:
承運人簽發(fā)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此項單證即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jù)。承運人簽發(fā)的此類單證不得轉讓。
因此,海運單如同提單可作為貨物的收據(jù)和運輸合同的證明,但它不可通過背書轉讓,因而在交貨時無需出具海運單原件給承運人。此外,海運單并非物權憑證, 也非貨物交付的單證, 它只能是記名的,不可簽“to order”字樣。
海運單適用于:中途不被轉售的機制成品貨物的班輪運輸;出售給跨國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賣給一家聯(lián)營公司、相關公司之間的貿易;以記帳貸款為基礎的買賣;結算方式為直接匯付、往來帳戶、現(xiàn)金的貿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證的貿易。
sea waybill是憑copy就可以提貨的,但是提貨人必須能證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consignee。sea waybill 和一般b/l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sea waybill是認人不認單的,只要你能證明你是consignee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單是物權證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單,不管是不是真正的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貨。一般出sea waybill的都是些vip客戶,有長期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