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的合同終止了該如何處理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當終止合同的條件達成時,合同就會解除,合同終止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會消失,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jīng)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未成立怎么處理
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立的效力待定,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事人可以以正當合法的方式積極促成條件成立,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的,合同無法生效。
三、什么是附期限合同
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xiàn)),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xiàn)),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jù),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當。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fā)生。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