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方式下的信用證風險防范,空運在信用證方式下的風險問題
空運信用證的風險防范
1999年6月,浙江的一家出口公司與印度的一家進口商達成了一筆總額超過6萬美元的羊絨紗線出口合同。合同中規(guī)定的貿(mào)易條件為cfr新德里空運,付款方式為100%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裝運日期是1999年8月從上??者\到新德里。合同訂立后,進口商通過印度的一家商業(yè)銀行按時開立了信用證。通知行和議付行都是國內(nèi)銀行。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是“cnf新德里”,但當時出口商對此并不太在意。他們收到信用證后,按規(guī)定裝運貨物,準備好信用證要求的各種提示單據(jù),辦理議付手續(xù)。但國內(nèi)議付行在將相關單據(jù)發(fā)送給印度開證行后不久,就收到了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拒絕的理由是單據(jù)不一致:商業(yè)發(fā)票上的價格術語“cfr新德里”與信用證上的“cnf新德里”不一致。出口商得知這一消息后,立即聯(lián)系進口商,要求對方支付兌付票據(jù);同時,國內(nèi)議付行向開證行發(fā)電傳,聲明不符點無效,要求對方根據(jù)ucp500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然而,進口商和開證行都忽略了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立即聯(lián)系了貨物承運人,他在新德里的貨運代理告知收貨人已經(jīng)提取了貨物。在這樣的被動局面下,出口商后來不得不同意對方降價20%的要求,作為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出口商被動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貨權的喪失。但是,在出口商獲得付款之前喪失貨權是由于航空運單的特點。眾所周知,信用證最大的優(yōu)勢是銀行信用的保證,雖然銀行只處理單據(jù),不考慮貨物的細節(jié)。但如果買方不支付贖單,就無法交貨,可以通過海運實現(xiàn),因為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買方只能憑從銀行贖回的海運提單在目的港提貨。而航空貨運單這種航空運輸方式下的航空運輸單證,并不具備物權憑證的特征。它只是航空承運人與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收貨收據(jù)。由于航空運輸時間較短,通常在托運人將航空運單交給收貨人之前,貨物就已經(jīng)送達目的地,所以收貨人可以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和相關證明來提貨。這樣,在空運方式下,即使采用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對賣方來說也不是很安全。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會遇到航空運輸?shù)那闆r,比如一些易腐貨物、鮮活貨物、季節(jié)性貨物以及高價值、小批量的貨物。如何防范空運信用證的風險,我認為有以下幾點措施:一是盡量與其他支付方式相結合。比如要求買方在裝船前先電匯一定比例的貨款,以分散風險;2.嚴格審查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包括其財務狀況、經(jīng)營狀況、付款記錄等。,以核實其信用額度并確定合同金額的大小;第三,嚴格審查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避免開證行故意查出“不符點”而拒付,使買方貨款落空,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如有必要,可以要求信用證保兌;四。如果貨量太大,可能需要分批發(fā)貨;5.要求空運提單的收貨人“憑指示或憑開證行/退款行指示”;六、嚴格、認真地按信用證單據(jù)辦事,做到“只有相符,單據(jù)相符”,在單據(jù)方面不給對方任何機會。并要求議付行密切配合。開證行/償付行發(fā)生變更時,應與對方據(jù)理力爭,嚴格遵循ucp500等相關國際慣例,維護我方合法權益;7.與航空承運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聯(lián)系,因為在收貨人提貨之前,如果出口商知道有任何變化,出口商/托運人有權要求航空承運人退貨,或更換收貨人或更改目的地;八。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保險是為了保護國內(nèi)出口商免受因國外進口商的商業(yè)風險和/或政治風險而造成的付款損失。